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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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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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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11/16 10:45:5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年增多。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为此经常发生债务纠纷。

  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放款人在借款时,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偿还能力和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的人,不要轻易将钱借出去。借款时要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2)借款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借贷,由借款人书写借据即可。5000元以上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不提倡数额太大的民间借贷行为。

  (3)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法律不予保护。

  (4)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

  (5)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玩失踪或离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

  (6)要掌握诉讼时效。一些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逃避债务。法律规定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还款最后期限的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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