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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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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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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13 12:30:23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在借贷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考查借款人信用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二、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三、借贷有据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到时计息受损。再是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其次是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只能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四、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

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

五、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

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都约定有利息,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

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要注意的约定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

另外,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六、要注意保存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

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

七、注意催讨及时起诉

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

八、要掌握诉讼时效

一些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以拖延时间的方式逃避债务。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九、谨防非法集资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十、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原本都是要好的朋友或熟人,一旦一方出现翻脸赖账,往往使债权人一时难以接受,易冲动,用武力威胁,或采用绑架人质、抢物抵押等手段,都是违法的,如果处理不好,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当你遇到私人之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先找律师或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咨询后,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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