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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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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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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政策的分析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27:20
  近年来,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局先后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金融企业的风险资产分类、风险准备计提和呆账核销中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税收负担。

  一、现行呆账准备会计政策的特点与问题

  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规定金融企业计提的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两大类,其中,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用于防范金融企业整体经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在成本中提取,用于防范资产损失减值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按照风险资产类型,进一步细分为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类型。贷款损失准备又划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类,专项准备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特种准备针对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

  财政部的2001年127号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同时,将原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合并统称为“呆账准备”,要求依据资产风险程度按五级分类足额提取:“呆帐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明确了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范围,呆帐准备的性质属于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对应于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

  人民银行2002年98号文《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的对象是贷款损失准备,不涉及其他类型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1)按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作为一般准备,纳入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性质是成本中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与新金融企业制度规定利润分配提取的一般准备,是两个概念。(2)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专项准备,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3)银行可针对国别、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自行计提特种准备。

  2004年银监发4号文《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执行财政部127号文。而银监会要求进行五级分类的资产是金融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计提准备的资产是两个不同的范围,一个是全部资产,一个是风险资产。

  现行呆账准备的政策较之过去有很大改变,更加遵循国际惯例,将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交给金融企业,给金融企业较大的运作空间,符合谨慎性会计原则,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宏观会计管理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性。财政部2001年的127号文未涉及利润分配中的一般准备,2002年的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则要求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准备,而今年的银监会4号文只要求执行财政部的127号文。那么,金融企业是否应该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一般准备?提取标准如何?目前看来,只有各金融机构自主掌握了。

  2.如何确保金融企业不计提秘密准备问题。从理论上讲,只要资产风险分类是依赖业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只要有会计估计存在,就不可避免秘密准备的存在;金融机构在获得准备金提取自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准备金政策和利润操纵的自由度,因此,要确保金融企业呆帐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必须从制度上、技术上、专业人员的素质上加以明确和约束。

  二、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9月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

  1、计提基数规定: 税收政策允许税前扣除的提取范围基本与财政部127号文一致,但不包括信用证垫款,同时增加了抵债资产项目。

  2、呆帐认定:对于一般性债权和股权的呆账认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完全一致。对于不得作为呆账的债权和股权,税收政策中还包括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个人借款等。

  3、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计提比例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政策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大小,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4、呆账核销顺序会计制度中未规定呆账的核销顺序,但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即核销呆账损失时先用税前呆账准备,对于使用的税前呆账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不足时使用税后呆账准备,损失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税前直接列支。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包括两个部分:风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账损失计提的呆账准备。

  5、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帐,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三、现行税收政策与原政策的差异

  现行呆账损失所得税政策与原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1、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扩大。原政策仅允许就贷款计提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新政策将计提范围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

  2、核销的呆账帐准备的补提即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所变化。原政策规定,当年核销的呆账帐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相应地也仅可在下年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可能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出现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新政策则允许当年核销的呆账帐准备金于当年补提,并于当年在税前扣除。

  3、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有所放宽。原政策对于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仅允许就1%以内部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新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审核批准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据实税前扣除,即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新税收政策更好地遵循了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使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与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相一致,在经济损失实际发生时就能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四、税收政策支持

  2002年9月全国111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104家在天津集体签署了《关于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联名呼吁书》,该份联名呼吁书认为,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商业银行大量必须计提的呆帐准备金只能在税后列支,不仅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难以提足呆帐准备金。

  该份联名呼吁书恳请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建议从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业银行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金资产期末余额2.5%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据业内权威人士估计,全国111家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虽几经努力化解,但不良资产比例的总体水平仍接近30%,高于全国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金融机构既要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呆帐准备,又要减轻税赋,目前看来争取税收政策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应该是积极降低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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