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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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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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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银行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26:04
  一、目前商业银行会计理论和实务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英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体系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的主体主要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会计科目设置、账务组织结构、会计报表的种类和形式带有一定计划经济的色彩,侧重社会统计职能,缺乏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经营成果的分析和预测,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别是近十年来商业银行在经营机制、经营产品、经营对象等方面进行不断改革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会计账务体系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需要。

  2.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在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会计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与国际惯例相差较远,难以满足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商业银行存贷业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现阶段倡导的“一站式”服务,强调各项业务流程的整合,客户资料的共享,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客户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效率。然而,现行的会计科目主要按照个人储户、企业单位进行设置,将对私业务与对公业务绝对分割开,与当前大力发展个体企业、个人贷款的经营思路不符,不利于综合核算,不利于及时反映客户的综合信息,与现有业务的整合相矛盾。

  2.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信息的准确反映和归类无论是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还是对投资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为了详细披露贷款信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对贷款信息的反映不得不采取多种分类标准,即既有从流动性出发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又有从发放对象出发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还有从资产质量出发的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核算看似丰富详细,实际上却反映出各种信息的交叉和混用,不仅降低会计信息价值,而且面对新出现的业务更是一筹莫展,比如推行几年的贷款五级分类,只能通过台账反映,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与其他信息共同存在。

  3.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没有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商业银行规定: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照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这种收入原则更注重交易的形式和业务合同的签订,没有反映交易的实质;没有规定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体现交易实质的确认原则。其“正常和逾期半年内的贷款利息无论商业银行能否收回,都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规定,不符合稳健性原则,给虚增收益、高估资产等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以致加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4.存款利息支出的低估。目前,商业银行应付利息的计提一般都是分档次按照现行利率计算,而不是按照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近几年我国已连续七次下调利率,这种计提方法导致账面应付利息余额低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不少银行的账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形成虚增利润。

  (三)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2年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下列问题:

  1.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弹性较大,不利于操作。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规定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和科学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机制。但是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五级分类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造成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弹性较大,人为因素较多,为商业银行操纵利润提供了一个途径。

  2.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制度不适应《办法》的需要。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规定按照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的准备金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在此税收制度的约束下,为了利润指标或股东的意愿,必然会考虑眼前利益,尽量少提准备金,违背《办法》的初衷。

  (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过高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和风险权重的比值,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一方面高估分子资本值,另一方面又低估分母风险权重,从而放大了资本充足率。按照国际惯例,呆账准备金分为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的准备金只能是与特定资产减值无关的准备金,即一般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中没有上述区别,没有针对特定贷款损失提取的专项呆账准备金,而是将其全部计入附属资本参与资本计算,这样就夸大了资本基础。

  2.资产质量披露的尺度无法把握。庞大的不良资产一直困扰着商业银行的经营者。近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贷款余额,由于商业银行长期采用“一逾两呆”的分类标准,重视贷款的时间界定;改革后的五级贷款分类方法依赖完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依赖操作人员的专业判断。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掌握国际贷款分类标准的专业人才,难以做出公正、一致的判断。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滞后。①会计报表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披露会计信息的主要方式,然而受会计要素的限制,许多非财务信息如银行经营战略信息、定性信息如主要指标的变动原因、不确定信息如金融衍生交易、未来信息如财务预测报告等等未能反映在会计报表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附注几乎没有或者只是简单的几项,无法满足信息需求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②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事项没有统一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表外信息的披露也并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对有利的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予披露。

  [page_break] 二、商业银行会计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对策

  (一)针对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1.推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逐步推广和实施,参照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加快对金融新产品的立法步伐。

  2.制定针对银行业特有业务的会计准则,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3.鉴于金融业创新的特点,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体系要始终贯穿及时性和适应性原则,不断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推出新的会计准则,并适时对已颁布的会计规范进行修改和调整。

  (二)针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1.对存贷款业务的核算应引入大型现代数据库技术,打破传统的储蓄对公分类界线,对客户信息进行编码,共享资源;表内会计科目的设置应选取最重要的分类标准,使资产负债表结构清晰明了。

  2.修改完善收入确认的制度规定。①全面施行与国际接轨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②修改按照逾期放款账龄确认收入的规定,把应收利息收回的可能性作为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条件,与贷款五级分类相结合,可以规定:正常类的贷款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按期计算确认为收入,关注类的贷款利息按一定的标准按期分析确认收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入。以上规定在与税法相冲突的情况下,通过纳税调整来解决;③收入的确认应体现不同银行的特殊性。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经办的业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应收利息收回的确定性不同,制定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

  3.改变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技术,按照定期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逐笔计提,避免多提或少提的情况发生,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三)针对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操作规程,约束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行为,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建立以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及时增提或冲减准备金的数量,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

  2.税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适应新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台,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

  3.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认真清理呆坏账,从争取政策支持和加强内部管理两方面积极做工作,努力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四)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是市场约束机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信息披露受到商业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经营水平等的制约,必须考虑信息披露对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活动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因此,现阶段商业银行应该逐步地、分阶段地、有区别地推进信息披露工作。

  1.对上市商业银行和非上市商业银行制定不同的披露标准:上市商业银行应按照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时间进行详细披露;其他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大小、业务特点和不同的监管要求按照“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的指导思想进行披露。

  2.加强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披露。制定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有关风险控制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同时,明确报表附注必须披露的内容,加强附注披露的管理。

  3.参照其他先进国家的惯例,建立提取普通准备金、专项呆账准备金和特别呆账准备金制度,使普通、专项和特别准备金互为补充。普通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的不确定损失计提的,是弥补贷款将来损失的一种总准备,具有资本的性质,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计入资本基础。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是按照不良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不计入资本基础,而要作为资产的减项从贷款总额中扣除,这样计算的资本基础能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能得到国际间的认可。

  4.商业银行正确披露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战略的信息,需要依赖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因此,对资产质量的规范披露需要商业银行不断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人员的专业水平,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一个合适的资产信息披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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