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 最 新 公 告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借贷知识借贷知识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何难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何难点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5:10:54

  (一)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或其它证据

  此种情况如果是标的额数目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就较为困难。审判实践中有六七十万借款的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却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给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

  (二)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

  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还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出借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这种搞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实就是达到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并不存在的债权,以达到其逃避债务,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

  (三)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不到庭情况普遍,影响程序公正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在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大约有15%的案件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等送达手续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样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债务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情况下的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障双方当事人同等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民间借贷借条凭证的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一般在背后都隐藏着非法目的


  以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较为明确,而近些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借据或借条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经过庭审,得知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均已按高利息先将利息扣除了,借条内容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息的痕迹,即使借款人庭审时抗辩出借人存在 “已在本金当中先收取了利息”,但因为缺少证据证明。人民法院难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指导民间借贷及相关的审判工作。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二)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防范意识

  要充分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功能,探索对失信者建立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群众的诚信观念,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还可以通过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活生生”的例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沟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机制。

  (三)重视对当事人财产的查询力度

  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查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审理时,应针对被告的抗辩,查明借款的来源和原告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借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借款的用途等事实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甚至可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对于频繁借款给他人的出借方且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方、以及疑是赌博放高利贷的当事人登记列表,对这些人员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可能后果,并尽量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


  (四)是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

  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五)是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应主动审查借款事实,包括借款的给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尽力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民间借贷代理词该如何写
下一篇: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执业机构: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联系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手机:17712609768 1396212941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